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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是专利权的简称,按照专利法的规定,由国家机关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既可以是一项产品,也可以是一种生产方法,也可以是解决某个问题的技术方案。
专利的特点:
①独占性: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的权利。
②地域性: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国家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
③时间性: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拥有的法律赋予的专利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
一、 实用新型专利: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1.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所述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例如,齿轮的制造方法、工作间的除尘方法或数据处理方法。
注意事项:
①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但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骤、工艺条件等。例如,以焊接、铆接等已知方法名称限定各部件连接关系的,不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
②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例如含有对产品制造方法、使用方法或计算机程序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2.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实用新型应当是针对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所提出的改进。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改进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所提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改进。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注意事项:
① 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例如,不能以植物盆景中植物生长所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也不能以自然形成的假山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② 不能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③ 允许产品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为无确定形状的物质,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物质,只要其在该产品中受该产品结构特征的限制即可。
④ 产品的形状可以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所具有的确定的空间形状。例如,具有新颖形状的冰杯、降落伞等。又如,一种用于钢带运输和存放的钢带包装壳,由内钢圈、外钢圈、捆带、外护板以及防水复合纸等构成,若其各部分按照技术方案所确定的相互关系将钢带包装起来后形成确定的空间形状,这样的空间形状不具有任意性,则钢带包装壳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例如,仅改变焊条药皮组分的电焊条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注意事项:
①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即可以将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例如复合木地板、塑料杯、记忆合金制成的心脏导管支架等,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
②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3. 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所述的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产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二、 实用新型专利所具备的条件:
1. 新颖性——是指该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 实用性——是指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应用的实用新型。换句话说,申请的产品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制造,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 所谓产业,它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以及文化体育、生活用品和医疗器械等行业。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
三、专利申请的流程:
实用新型专利:10-12个月授权,保护期:10年

注:各种专利授权后,任何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请求,经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审查,做出维持专利有效或维持专利部分有效或无效决定。